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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mis - 人事室 | 2019-05-08 | 點閱數: 617

行政院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 4 點,並自 108 年 5 月 1 日生效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8 年 5 月 1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80033634 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考量農曆除夕及春節係國人最重視之民俗節日,為紓解年節交通疏運並帶動消費、促進觀光,爰增訂旨揭要點第 4 點第 2 項規定,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三、檢附行政院原函影本、修正條文及對照表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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