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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mis - 人事室 | 2020-06-08 | 點閱數: 278

主旨:本局所屬各機關、學校暨幼兒園之公務人員退休案報送期間,由 4 個月內改為 3 個月內,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88 條規定,各機關申請自願退休、屆齡退休人員,應填造申請書表並檢齊有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於退休生效日前 1 日至前 3 個月間,送達審定機關審定。
二、為符合行政一致性及法規規範,自 109 年 7 月 1 日起,本局所屬各機關、學校暨幼兒園之公務人員退休案報送期間,由 4 個月內改為 3 個月內,本局「公務人員暨教育人員申請退休須檢附之表件及注意事項一覽表」配合修正。
三、為維護申請退休人員權益,請各機關(校)於報送退休案前,確認退休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如有需要先前查證者,於報送退休案前,先行查證完畢。
四、檢附修正之「公務人員暨教育人員申請退休須檢附之表件及注意事項一覽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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