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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mis - 人事室 | 2018-01-19 | 點閱數: 273
一、依據教育部 107 年 1 月 5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70001286 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以下簡稱要點)」第 3 點規定,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投入教育或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事蹟,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者。 三、復依要點第 4 點規定,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於每年 2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前向本府教育局提出推薦,至多推薦 5 名至教育部參與選拔。 四、另依要點第 5 點及第 6 點規定,第 13 屆教育奉獻獎表揚人數以不超過 20 名為原則,最近 3 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 五、有關推薦人員之品德素行部分,請貴單位於初審時確實查證。經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撤銷其資格,並追繳獎勵金及相關獎勵。 六、因應教育部使用網站上傳推薦資料,所附推薦名冊等各項表件注意事項: (一)請務必詳閱填表說明,依格式、字數限制填寫,格式有誤者一律退件。 (二)推薦單位各項欄位請詳填,推薦理由無字數限制,請務必填寫。 (三)相關佐證請擇要掃描成 PDF 檔,可上傳 10 個佐證資料,每個佐證資料限 20MB 以內,檔名請簡述佐證資料內容。 (四)請提供近半年「正面個人獨照」電子檔 1 張(身體比例至少占照片 1 半,半身照為宜, JPG 格式、 800K-4MB 、直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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