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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mis - 人事室 | 2018-06-27 | 點閱數: 343
一、查教育部 102 年 8 月 26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20123358 號函規定略以,教師申請進修應讅是否符合教師研究獎勵辦法第 3 條所稱之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課程或屬與職務有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動,俟釐正事實後,按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衡酌是否與教學或業務有關。 二、依據「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在職進修實施要點」規定申請進修之教師,於進修期間,為應教學或業務需要,選修「諮商心理實習」相關課程,俾取得學位,同意以進修留職停薪方式辦理,惟留職停薪期滿後,仍應履行服務義務。 三、惟教師如已修畢研究所相關學分且取得學位後,得否申請留職停薪參與全職實習乙節,仍應依教育部 106 年 6 月 8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600009240 號書函規定,審認個案實際情形秉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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