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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pemis - 人事室 | 2021-04-29 | 點閱數: 220

重申教育部函釋有關「持有多學制教師證之教師於學校內部調動後介聘之需求,其年資採計案」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9327日中市教中字第10900252267號函轉教育部109324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10775號函辦理。
 

二、高級中等、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育階段任教之教師,倘持多學制教師證於同一學校不同學制間調動,仍係於同一學校服務,尚符合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5條及高中介聘辦法第14條規定之現職學校,爰其實際服務年資得併予採計。

三、另考量學前教育階段教師係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與其他教育階段教師皆係於學校服務,有所差異;是以學前教育教師轉任他教育階段後如欲申請介聘,其曾任學前教育階段教師之年資不得併計為本辦法申請介聘之實際服務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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