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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mis - 人事室 | 2014-01-20 | 點閱數: 350

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1 月 8 日臺教師(一)字第 1030002659 號函

二、依「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第 3 點規定,教育奉獻
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一)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
範者。
(二)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
為典範者。
三、第 9 屆教育奉獻獎之表揚人數以不超過 20 名為原則,最近 3
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本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
薦或給獎。
四、有關推薦人員之品德素行部分,請 貴單位於初審時確實
查證。經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撤銷其資

格,並追繳獎勵金及相關獎勵。
五、所附推薦名冊等各項表件,請務必詳閱填表說明依格式填
寫,格式有誤者,一律退件。又 貴單位推薦人員如有 2 名
以上者,請於具體事蹟表與推薦名冊中註明推薦優先順序
,以作為本局複審審議時之參考。另所送相關證明文件請
裝訂成冊(不得超過 A4 格式)並製作封面目錄,所附資料
文件一律不退還。
六、請各單位依旨揭期限額將推薦名冊及具體事蹟表各 1 式 4 份
(正本 1 份,影本 3 份)送至本局社會教育科辦理( 708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 2 段 6 號,承辦人:黃靜慧)。
七、「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教育奉獻獎推薦名冊
」、「受推薦人具體事蹟表」以及填表說明之電子檔可至
教育部網站http://www.edu.tw/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資料下載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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