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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mis - 人事室 | 2014-04-15 | 點閱數: 636

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3 月 24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30024374 號函辦
理。
二、查教育部 81 年 1 月 3 日台(81)人字第 00313 號函釋,關於公
立各級學校教師採計職前私立學校任教年資提敘薪級規定
略以,所稱「服務成績優良,按年提敘薪級」係指依足學
年度,並參加成績考核考列乙等(或相當乙等)以上之年資
,始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如原服務之私立學校未辦理成
績考核,應請繳附該校出具之成績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方可採計。
三、復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
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
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二、在同一學年
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
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三、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

四、次查「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年終考核分為甲等及乙等;其各等
分數及規定如下:一、甲等: 80 分以上。其次學年薪資得
提一級。二、乙等:未滿 80 分。其次學年薪資留原薪級…
。」

五、綜上,契約進用人員與教師成績考核適用之法規不同,教
師之年終成績考核分為 3 款,考列前 2 款(甲、乙等)者晉本
薪或年功薪一級,考列第 3 款(丙等)者留支原薪;至契約
進用人員之考核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
及待遇辦法」辦理,考列甲等者,其次學年薪資得提高一
級,考列乙等者,其次學年度薪資留原薪級。是以,服務
成績優良方予晉薪,爰參採教師考核晉薪原則並考量提敘
薪級之一致性與合理性,契約進用人員所稱服務成績優良
,以「足學年度且其年終考核成績考列甲等者」為宜,如
原服務之幼兒園未辦理成績考核,應請檢附該園出具之成
績優良證明文件,方可採計。
六、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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