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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mis - 人事室 | 2014-04-15 | 點閱數: 362

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3 月 31 日臺教授體字第 1030001713 號副本
函辦理。
二、旨揭專任運動教練係由各級學校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
練聘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聘任之學校專
任運動教練。
三、針對教育部體育署 102 年 6 月 20 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 10
20018218 號函應予補充,其所詢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若符合
本辦法第 6 條第 4 項由初級改聘中級(包含符合其他改聘級
別之類型)規定:
(一)該專任運動教練之核敘薪級係依本辦法第 6 條第 5 項規定
,即準用現行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敘薪之規定:
1、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係自其本職最低等級起薪,教師如
經升等改聘較高級別教師,原則仍敘原薪級;惟如原
敘薪級未達所聘級別最低等級者,則自最低等級起薪
2、如有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比照教師敘薪規定,
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在本職最高
年功薪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二)有關最高薪認定:該專任運動教練若符合改聘規定,依
學校教職員員額編制表,改按中級教練聘任,專業加給
按中級教練之標準支給,以中級職務等級表支薪,並敘
至中級最高年功薪為止。
(三)有關審定改聘之日:審定日係指主管機關核定之日,如
核定日未予敘明,則以機關發文之日為生效日期。上開
「主管機關核定日」係指首長(或校長)批定之日,並於
改敘通知書內敘明為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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