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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mis - 人事室 | 2020-03-02 | 點閱數: 180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 6 條、第 7 條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5 條、第 6 條、第 24 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09 年 2 月 20 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06765B 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旨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二、檢附旨揭修正條文及教育部原函影本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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