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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mis - 人事室 | 2020-09-28 | 點閱數: 198

有關公務員及公立學校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加入各類合作社成為社員並經選任為理(監)事,及其持股比例相關規範。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9 月 17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90121577 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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