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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mis - 人事室 | 2014-03-26 | 點閱數: 194

一、依據基隆市政府 103 年 3 月 18 日基府教學貳字第 1030210583
號函及基隆市政府 103 年 3 月 21 日基府教學貳字第 10302110
89 號函辦理。
二、檢附「103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
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含修正對照表)、「103 年
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
服務作業籌備會會議紀錄」、「103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
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積分審查參考
原則」、「103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
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申請表填表說明」及相關表件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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