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以下相關規定, 111 年本市規劃相關特教研習計 67 場次、請各校持續宣導,鼓勵
積極參加以落實規定。
(一)特殊教育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特殊教育學校及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各級學校,其承
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
者。同條第 3 項規定,前項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指修習特殊教育學分 3 學分以上
者。
(二)特殊教育法第 15 條規定,為提升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服務品質,各級主
管機關應加強辦理特殊教育教師及相關人員之培訓及在職進修。
(三)特殊教育評鑑指標有關研習進修規定:
1 、校長、負責特教業務之主任及組長(或承辦人員)具特教背景或近兩學年內曾
參加之特教研習時數平均每年達一定時數以上。
2 、普通班教師近兩學年內平均每年進修特教相關課程或研習 3 小時以上。
3 、特教教師最近兩學年內參加與教學相關之研習 36 小時(特教研習至少 20 小時)
以上。
二、報名注意事項:
(一)逕請至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報名(https://special.moe.gov.tw/"縣市特教研習"開啟
查詢"尋找場次" 點選報名)。
(二)各場次參加研習人員請所屬單位惠予公(差)假出席,假日場在不影響平日課務下
核實 補休;研習需全程參與才核予研習時數,如有特殊情況請事前請假;若缺
席時數達 1/5 以上,則不予核發研 習時數。
(三)本公告研習場次時間及相關資訊,如有異動以特殊教育資訊網上開設資訊為
主。
(四)有意參加教師務必依限報名,除少數場次需求外,將不再行公告。
本校戰鼓隊由 統一社福基金會支持
補助金額15萬元
電話號碼:06-7862014+分機轉接
網路電話:123009+分機轉接
適性輔導諮詢專線:06-7862014+17
校長室11 | 教務組16 |
---|---|
訓導組12 | 總務處13 . 14 |
輔導室17 | 會計室15 |
人事室18 | 健康中心19 |
導師室20 | 總機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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